不荣上讲(下)

书接上回,上回书说道卧凤先生的第四个问题,闲话少言,现在我们继续。

5,恶法不知当守否?

所谓关于“恶法是否当守”的问题,从古希腊雅典时期就开始争论,到现在也没有个“标准答案”,也是众说纷纭。我也就简单的说一下我个人的理解:当我们把某个法律称为“恶法”的时候,在主观上已经对该法律产生了厌恶之情,有不去遵守的趋向,但是,这种厌恶之情仅仅可能只是对于你个人有某种不利的影响,给你个人造成了某种不便,你就给某个法律挂上了“恶法”的标签。在这里,相信大家也意识到了,关于“恶法”的认定标准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。

我们退一步说,回归到问题本身,如果真的有某个法律被认定为“恶法”,我们是否又应当遵守呢?反抗“恶法”,会带来一种风险,会助长我们“无视法律”的情结,尤其是在整个社会丧失理性,用非理性的手段去对抗恶法的情况下,这种例子同样也是天边眼前都有的,而此种造成的恶劣后果,可能会更甚于恶法的后果。 以我之见,反抗恶法,最好的武器就是“良法”,在游戏规则内对抗,就整个社会来说,所付出的代价或许是最小的,圣雄甘地,马丁·路德·金博士都是很好的例子。

其实这是一个很深邃的问题,能够引出无限的思考,以后有机会我要再把这个问题拿出来专门讨论一下。

6,古语曰:“天子犯法,则与庶民同罪!”不知今日如何?

卧凤先生问此问题一定是明知故问,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这句话早就是家喻户晓,而这也是重要的法律原则,卧凤先生无非是想让讨论一下法律平等的问题。但话说回来,“天子犯法,则与庶民同罪”自古以来都是一句空话,鲁迅先生就曾说过:“刘邦除秦苛暴,与父老约,法三章耳。而后来仍有族诛,仍禁挟书,还是秦法。 法三章者,话一句耳。”对于自称“朕”的天子们来说,说“天子犯法,则与庶民同罪”只是表格姿态罢了,骨子里都是“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”。

至于说今日,虽说我们能够在《宪法》里找到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”的字句,但问题是,公民在走到法律面前之前,还要通过多少门槛呢?律师资源的不足以及不受重视,法律对抗和解制度的尚待完善,都是一个个或高或低的门槛摆在了需要法律救济的公民面前。更令人遗憾的是,并非所有人都希望走到法律面前,哪怕是那些受害者。

7,若以干冰将人砸死,待其升华之后,没了凶器,中国的法律将如何判罪?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又将如何判罪?

无论是哪里的法律,凶器都非定罪的必需要件,但一定是重要的法庭证物,在定罪中其关键作用,但凶器缺失,若其他证据充分,形成证据链,依旧可以定罪,这一点在哪里都是一样的。

对于卧凤先生的问题,我就选择这么多,剩下的问题不予回答,出于理由若干,还望见谅。如同曹鹏老师所说,这种的提问方式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,在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,我也进行了大量的思索,而在思索的过程中,已显吃力,意识到本人尚需刻苦学习,博闻强识,毕竟我才刚刚要踏上法律之路,路还长着呢。安心读书行路才是正经事儿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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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荣上讲(上)

前些日子卧凤先生写了一篇《不耻下问第二辑》。所谓不耻下问,即不以向职位比自己低、学问比自己差的人求学为耻辱。其中点名本人回答,那我自然也是推脱不过,但我也是有性情中人,不能以向职位比自己高、学问比自己好的人讲学为光荣,所以说,就有了这个题目,“不荣上讲”。(以上均属废话,可滤过不看)

以下我对于问题试着回答一下,如有不妥当的,还望见谅,毕竟本人才疏学浅。

1,见义勇为者杀人,法官将如何判断?

关于见义勇为,在法律上满足若干要求就叫做正当防卫,而对于杀人,则分了两种情况:1)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”(刑法第二十条后半段)。也就是说,见义勇为者杀掉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人,讲不会负刑事责任。2)如果见义勇为者杀掉的不是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而是除此之外的犯罪者,若还属于正当防卫范围内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(刑法第二十条中段)。

法官将依照此来判断,我这里仅仅做了一个简单的说明,可能比较饶,但法律就是这么写的,而真实情况比这个要复杂得多,那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,篇幅就长了去了。

2, 俗语曰:“民不告,官不究!”此语不知法学如何解释?

这应该是民事诉讼中“不告不理”原则了,这一原则仅仅是对于民事领域而适用的,因为在刑事犯罪中,会侵犯国家利益,国家会主动追究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责任。 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3条规定: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

PS.这题很像是考试题,很喜欢问俗语在法律中的含义~

3,李敖欺骗大陆读者,公然以不全之集称之为“大全集”,此于台湾将以何法裁之?

李敖为台湾地区居民,而大陆出版则为大陆出版社的事务,台湾地区对于此并无管辖权。因为是台湾地区法律,所以具体依据法律不详。最多最多是大陆公民可以去起诉出版社欺诈,但这几乎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。

4,西方法律如何保证其之陪审团制度的公正性?

对于陪审团制度使用最普遍的是在美国,在其发源地英国反而未能广泛使用。对于陪审团,其实我并未仔细研究中,但在阅读中,还是有些感悟的。首先,是陪审团的遴选,是有一群陪审团候选人,陪审团在其中产生,对于辩方律师和检察官,在审判开始前,都有若干次的机会,可以不以任何理由否决掉某个陪审员,因为认定其可能会对于案件做出不利于己方的判决。其次,对于陪审团,控辩双方都是严格要求与其保持距离,私下接触陪审员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,甚至是一些重大案件中,陪审团会被完全隔离,在审判期间,不能读报或者看电视,为的是免受舆论影响,只能依据自己在法庭上获得的信息来做判断。再次,对于陪审员的身份,是保密的,在O.J辛普森的案件中,全程电视转播审批过程,但是对于陪审团却一个镜头也没有给,就是为了保护陪审员们的身份。

对于陪审团,总的来说是一个很奇妙的制度,唯独在美国广泛使用,并且持续至今。按照托克维尔在《论美国的民主》中的说法,陪审团制度让普通人也有机会参与到司法的过程中去,打破了某一阶层对于司法特权的垄断。 当一个普通人作为陪审团的一员时,难免会想到今后自己的命运也会由陪审团来确定,所以难免会对于案件谨慎负责。

如果想要了解陪审团,电影《12怒汉》是不容错过的。

先回答这么多,剩下的问题下次再回答,卧凤先生问的这些问题很多都是可以展开讨论的,甚至是一些延续了千年的争论,所以,先把上面这些回答了,当然我的回答还是相当片面甚至有些幼稚,只能算是抛砖引玉吧,曹鹏老师以及Pidog都会有比我更全面准确的看法,我这里不过是贻笑大方罢了,还望见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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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谓“大国盛世”

我们到底是不是大国?我们是否身处盛世?这是颇为值得思考的两个问题,尤其是在卧凤先生给了一块板砖之后。

后世的史家来记录中国21世纪初的历史,这次运动会是绝对不会错过的一笔,类似“规模空前”“举世瞩目”之类的大词也绝对不会吝惜,但如果把视角放宽,就不知道后世的史家们,会更多的把这次运动会与88年还是36年的运动会相提并论了,或者这真的是独一无二的。但无论如何,自然而然的,这次运动会都会与“大国”“盛世”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。

我们讨论是否是“大国”,是否处于“盛世” 的时候,总是避不开对于“大国”“盛世”这两个概念的解释,而技巧也正是在于此,“大国”“盛世”没有固定的概念,当希望我们处于“大国”“盛世”时,只需要放低门槛,或者说忽视一些条件即可;当然反之亦然。

当然我们也不可忽视:中国是世界上掌握核武器的少数国家之一,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,中国是世界上的制造大国,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……以上都是事实,而这些足以让我们成为大国,处于盛世吗?也许吧,但还少了点什么,按照流行的词儿叫做“软实力”。也许有人会跳出来说:“我们有孔夫子!”但除孔子之外呢?我们还有什么?

中国在过去的200年里经历了2000年都未曾遇到的变革,几乎是与传统的“熟人社会”完全决裂,我们模仿西洋,但又总对自己的传统念念不忘,而全盘西化毫无可能。至于制度上的优势更是早已失去,但我们却依旧喜欢抱残守缺,在古籍中寻找现在的出路,试图希望古人给出当今局面的解答。

面对中国面临的诸多挑战,奥运会的举行并不能解决,甚至连缓解都做不到。奥运会所能做到的贡献,最大的莫过于对于中国人自信心的提升,增加面对挑战的勇气。比喻一下,就像是一针强心剂,只是我们无法确定,这强心剂是用于抢救,还是用于提速。而对于这种强心针,我们总是要保持警惕的,因为这说的好听是提升了民族自信心,说的难听一点就是民族主义的觉醒,而民族主义绝对不是什么值得留恋的东西,在与一个加拿大人交流的过程中,深深的感到了他们对于民族主义的担忧(无论是何处的),丧失理性的乌合之众总是可怕的,这种例子多了去了,天边眼前都能找到。我想,相对于强心剂来说,吗啡或许更好一些吧。

中国的未来对于我们来说有着无数种选择,而作为个人,往往对于种种结果是无能为力的,但是,我们总要乐观一点,相信“面包会有的,牛奶也会有的”。

Yesterday is history. Tomorrow is a mystery. But today is a gift, that is why it’s called the present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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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趣的史料(三):梁启超的建议

梁启超,卓如、任甫,号任公、饮冰子。作为“百日维新”的灵魂人物,在维新失败后逃忘日本,1907年10月,梁启超在东京建立“政闻社”,期望推动清政府实行君主立宪,实现以下几点:

1,责任制议会政府;
2,保证司法独立和法律改革;
3,地方自治与中央政府明确的职权分工
4,谨慎外交。

如果把本文第一段话屏蔽掉,一定会以为此乃贺卫方之类的学者提出的,而且还颇不能为某些人所接受。回首百年前,梁启超先生的这段话真的有一种恍然如隔世的感觉,只是不知梁启超先生,面对自己的建议在百年之后依旧是潮流会做何感想,是感叹自己过于先知,还是对于世人的现实唏嘘不已?

对于梁启超先生,我一直是敬佩有加的,从“百日维新”,到与孙文革命党的论战,再到对于预备立宪的支持,乃至反对袁世凯称帝,以现在的眼光看,先生无一走了谨慎而正确的道路,没有他老师康有为那么保守,也未有革命党孙文般激进,所以更对我的胃口。先生的“笔锋是常带感情的”,《少年中国说》时至今日依旧是振聋发聩:“少年智则国智,少年富则国富,少年强则国强,少年独立则国独立,少年自由则国自由,少年进步则国进步,少年胜于欧洲,则国胜于欧洲,少年雄于地球,则国雄于地球。”

先生的墓位于北京植物园东环路东北的银杏松柏区内。墓地总面积1.8公顷,东西分为墓园和附属林地两部分,由梁启超之子建筑学家梁思成设计。以前虽也有几次北京之行,但过于年少无知,未曾造访先生墓园,若今后有机会造访首都,一定会去先生的墓前祭奠凭吊一番,以示对先生敬意,也算是我的一个心愿了。

启超没有什么学问,但也是有一点的!
——梁启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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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,奥运!

全中国人盼星星,盼月亮,这奥运会总算是来了,当然也不乏扳着指头算离结束还有XX天的好事儿者。但无论如何,我们终于要办奥运会了,自从那《天津青年》的“奥运三问”(电视里天天提到):中国何时才能派一位选手参加奥运会?中国何时才能派一支队伍参加奥运会?中国何时才能举办一届奥运会?得,从今天起,我们都做到了;只是……然后呢?

所谓奥运会,在我们参加银河系运动会以前,不过是运动会的终极加强版,仅此而已。我们这么多年来是否忽视了奥运会的口号:重要的是参与,不是胜利。我们是否在此之上强加了太多的东西,即便向来都是成王败寇,但正如George Orwell所说:面对着这些荒唐的比赛,参赛的各个国家会如痴如狂,甚至煞有介事地相信 —— 至少在短期内如此 —— 跑跑、跳跳、踢踢球是对一个民族品德素质的检验。我们曾经甚至把民族尊严都压了上去,仿佛我们已经自认为是东亚病夫,不拿金牌就摆脱不了这个阴影,还好,我们现在坦然多了,算是有些许风范大国民的影子了。如同奥运会的英文一样:Olympic Games,只是游戏(Games)一场,享受参与的乐趣就足矣,当然胜利也比任何事情有趣100倍。

《走向共和》里慈禧如是说:“寻常百姓家的老太太六十大寿,办得风光热闹,左邻右舍就会说这老太太好福气有面子,这户人家在那一带就做得起任!百姓如此,国家更是如此……”好了,我们已经风风光光的开始办这加强版的运动会了,来捧场的左邻右舍也不在少数,大家也都觉得咱这户人家在这一带“做得起任”。当然了,看不惯这运动会的人有,眼红的人也有,就这运动会的机会,就家里面的事儿批评两句的人更是大有人在,可惜的是,办运动会的这家人听不惯批评,或者只希望听到“善意”的批评,否则就给你扣一顶大帽子,上书“别有用心”四个大字~着实有趣得紧啊~

无所谓喜欢与否,奥运还是来了,这么大一个大PARTY,多少年才举办一会呢,尤其是在自己家里,那么,我又何必去冷眼旁观呢? 现在看奥运,管它以后洪水滔天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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